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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3-08-15

山东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维护数据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托山东数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开展的数据交易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平台包括山东数据交易平台的主平台(域名:sddep.com)以及山东数据交易平台的各分平台。

第三条 数据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平台提供场所、设备、系统(www.sddep.com)、制度等交易条件,保障数据交易安全。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主体

第五条 经本平台审核通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交易主体进行数据交易,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则以及本平台关于数据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交易主体可直接或者委托经本平台认证的数商通过本平台开展数据交易活动。

第六条 交易主体获取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第七条 交易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在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基础上,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八条 交易主体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本平台。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数据相关服务应当具备相关资质或行政许可的,交易主体应当依法取得。

第二节 交易标的

第十条 数据交易标的统称为数据(产品),特指数据供方对外提供的数据或基于数据所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 在本平台上架交易的数据(产品),主要包括:

(一)数据报告;

(二)数据集;

(三)数据接口;

(四)数据应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数据相关产品或服务;

第十二条 数据供方根据《山东数据交易平台交易主体身份审核规范》《山东数据交易平台数据来源审核规范》《山东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产品)上架交易审核规范》以及本规则,履行相应程序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法人主体资格类材料;

(二)数据(产品)信息类材料;

(三)上架、交易承诺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数据供方可以通过本平台在线发布数据(产品)的相关信息,并明确信息展示期限。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一节 交易审核

第十四条 本平台依据《山东数据交易平台交易主体身份审核规范》《山东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产品)上架交易审核规范》对交易主体身份及交易标的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不允许通过本平台交易。

第十五条 本平台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平台相关规则对数据交易的数据应用场景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不允许通过本平台交易。

第二节 交易磋商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磋商,是指交易主体依托本平台或经本平台认证的数商通过面谈或函电等方式,就某项交易的达成进行协商,以求完成交易的过程。

第十七条 交易主体依托本平台或经本平台认证的数商开展交易磋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平台相关规则。

第十八条 交易磋商应当遵循平等、诚实、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存在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

第十九条 交易磋商活动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平台有权停止交易磋商:

(一)交易主体经过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二)参与磋商活动的交易主体主动放弃磋商;

(三)本平台在交易磋商活动中发现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互联串通等违法行为;

(四)其他需要停止交易磋商的情况。

第三节 合同签署

第二十条 交易主体依托本平台或经本平台认证的数商达成合作的,应当选择如下一种方式签署相关合同:

(一)由本平台与数据供方、数据需方分别签署交易合同;

(二)由数据供方、数据需方直接签署交易合同,且数据供方与本平台须签署平台服务合同;

(三)由本平台与数据交易各参与方共同签署交易合同。

平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平台服务内容、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等内容。

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交易标的、应用场景、交易金额与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需要进行变更的,申请变更方应当告知其他方、本平台或经本平台认证的数商,经各方协商一致后通过补充协议变更合同内容。

第四节 交易鉴证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则在本平台进行操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主体通过本平台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信息可通过本平台查看。

第二十四条 本平台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和审核交易记录,并依据数据(产品)的登记、上架及交易合同等信息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五条 数据供方依据合同、交易凭证以及相关要求履行交付手续。

第五节 交付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主体按照本规则签署合同后,数据供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数据(产品)。

第二十七条 数据需方收到数据(产品)后,应当及时核验数据(产品),并将核验结果通知数据供方、本平台或其委托的本平台认证数商。

第二十八条 数据需方收到数据(产品)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场景及方式使用数据(产品)。

第二十九条 如交易主体中任一方发现数据(产品)交付或使用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本平台。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本平台建立健全数据交易安全保障体系,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交易环境。

第三十一条 依托本平台开展数据交易等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保障数据安全: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机制;

(二)组织开展数据安全培训;

(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的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数据篡改、泄露、毁损、丢失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三十二条 依托本平台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如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及时告知本平台。

第三十三条 本平台对数据交易等活动进行风险监测。发现突发情况的,本平台有权采取暂停结算、产品下架等措施限制交易;发现严重影响数据市场稳定情况的,本平台有权临时停止平台服务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涉及数据跨境交易的,按照国家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交易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平台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监督交易主体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严禁交易主体出现下列违规行为:

(一)可能对数据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行为;

(二)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

(三)恶意下单或撤单的交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本平台认为交易主体存在上述行为的,将有权采取措施限制相关交易。

第三十七条 本平台发现交易主体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中止或终止与相关交易主体的合作,情节严重的,将向公安、网信、大数据局以及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报备。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主体通过本平台开展活动产生纠纷的,可以报本平台依据《山东数据交易平台争议协调处理规则》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主体通过本平台开展交易活动产生的数据,本平台有权使用。

未经本平台书面许可,不得使用和传播本平台数据。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监管要求、意外事件以及重大突发情况,影响数据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本平台可以暂停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数据交易,数据供方和数据需方之间以数据(产品)作为交易对象,进行的以货币或货币等价物交换数据(产品)的行为。包括以大数据或其衍生产品及服务作为数据(产品)的数据交易,也包括以传统数据或其衍生产品及服务作为数据(产品)的数据交易。

(二)交易主体,包含数据供方、数据需方以及其他提供服务的相关主体。

(三)数据供方,数据交易活动中提供数据(产品)的组织机构。

(四)数据需方,数据交易活动中购买和使用数据(产品)的组织机构。

(五)数商,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山东数据交易平台数商管理规范》规定的合作条件,自愿申请与本平台开展合作,并为数据流通交易、数据创新应用及其他数据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数据(产品),指有价值的数据,或基于数据提供的有价值的内容或服务。

(七)数据集,指以固定的存储方式提供、可直接流通的数据集合;

(八)数据接口,指以特定传输接口的方式提供的数据,使用者通过调用接口获取数据;

(九)数据报告,指对特定数据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性文件;

(十)数据应用,指基于特定数据加工、整合形成的应用类数据(产品)。例如服务于营销、推荐、展示等特定场景,并以可视化界面直接面向数据使用者提供数据分析、挖掘结果的软件、系统等。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施行前交易程序未完结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平台负责解释。